洛陽養老院入院須知
一、長者入住時須入住者和家屬同意,并仔細閱讀協議書、公寓制度、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認可后簽約入住協議書。
二、長者入住公寓,盡量不要隨身攜帶貴重物品(耳環、戒指、手鐲等飾品),多額現金必須交公寓行政服務中心保存,隨用隨取,否則如有丟失概不負責。
三、入住時須攜帶監護人的身份證原件或戶口本原件,入住者的身份證原件、病歷,如實填寫入住登記表,有效聯系電話。
四、入住時必須交納應急備用金500元,以備應急之用。備用金用多少補多少,公寓一直保持500元,離開時憑收據如數退回;如備用金未交或不足而造成的后果,由送養方負責。
五、入住前家屬和入住者必須如實介紹入住者的自身情況及病情,送養方必須向公寓如實說明入住長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對精神病、傳染病、心腦血管病,各種老年病,如實告知,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送養方負責。
六、入住長者的費用不包括:取暖費、降溫費、醫療費。若住宿等有特殊要求,另外計費。
七、入住長者離開10天以內各種費用照收,經公寓同意,連續離開10天以上,只收取床位費。
八、凡長者家屬登記電話、住址如有變化,24小時內通知公寓行政服務中心更改,否則因此而出現問題和造成的損失,責任自負。
九、長者入住公寓期間突患重病、急病,如長者家屬不同意到醫院搶救,只留在公寓治療,送養方必須在合同上簽約附加條款,長者病情嚴重或出現意外,由送養方負責。
十、如長者病重未到醫院搶救,病故在公寓,當月費用不予退還并收取臨終關懷費1000元
十一、長者在公寓服用自帶藥品應先告知醫務人員,便于管理觀察,否則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送養方承擔。
十二、長者不得在公寓住室使用電器、燃器、利器等危險設備,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或送養方負責。
十三、長者親屬應支持公寓做好入住長者的各項工作,如不配合或不履行對長者的義務,公寓有權終止入住協議。
十四、根據長者的身體健康狀況要變更護理級別時,送養人應同意,否則發生意外,公寓不負責任。
十五、鑒于入住長者系成年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公寓要求入住長者外出應告知,以便管理和對長者服務,在外發生的一切意外與本院無關。
十六、解釋權歸本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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