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養老院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棚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本規定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養老機構、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兒童福利院、敬老院、優撫醫院、光榮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和公益機構。民政部門管理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軍供站、救災物資儲備庫、烈士陵園(紀念館)等機構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微信掃一掃
手機網站